国务院安委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煤矿生产建设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28
《通知》明确,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煤矿生产建设行为;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要强化冲击地压防治;严防超能力组织生产落实属地安全责任。

  10月30日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30日发布《关于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煤矿生产建设行为;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要强化冲击地压防治;严防超能力组织生产落实属地安全责任。

7月4日,位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南露天煤矿,大型运输车辆正在深达200米左右的矿坑中忙着转运原煤。准东煤田位于新疆准格尔盆地东部,东西长达220公里的茫茫戈壁下蕴藏着3900亿吨煤炭资源,已探明储量2149亿吨,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整装煤田。准东煤田包括五彩湾、大井、将军庙、西黑山、老君庙5个矿区,其中4个矿区规划已取得国家批复。 记者 刘新 摄 资料图:煤矿。 记者 刘新 摄

  2018年10月份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较大和重大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全力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首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一是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会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打击煤矿超层越界行为的联合执法工作,完善煤炭资源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电力、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全监察以及税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切实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明确监管人员,对计划关闭矿井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加强对正在关闭矿井的安全管控,并明确专人盯守。四是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一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要求,严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二是要督促煤矿企业规范采掘部署和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三是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要加大设备的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设施、机电设备运行正常。四是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会诊工作,防止走过场。

  《通知》表示,要强化冲击地压防治。要提高对冲击地压防治的思想认识,对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一律不得扩储、一律不得提能。要研究建立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关闭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开采深度,严格控制开采强度,不具备冲击地压防治能力的矿井不得允许生产。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严格规范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健全完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体系,积极开展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工作。

  《通知》指出,严防超能力组织生产。一是加快解决采掘失调问题,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严防采掘失调仍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对采掘接续紧张的国有煤矿,要督促煤矿企业调整煤矿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二是各地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立即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行全面清查。三是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国家监察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发现突击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通知》要求,落实属地安全责任。一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不能落空,监管力度不能弱化,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二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检查。三是各地要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力度,对典型企业要公开曝光,对发生事故、有失诚信、拒不改正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并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开展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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